达成一致的,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如果难以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裁判:
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支付期限。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生 重庆婚外情取证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7、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来说,探视的时间、方式及相关事宜,以男女双方协商,约定彼此方便又对孩子身心有益的时间、方式进行。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不过,如果一方探视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视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充分的,将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否则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如果一方探视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将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如认为不成立的,将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五、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对于未成年或因残疾等而无法生活的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成年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于年迈或者患病、残疾等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或母未履行其抚养义务就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六、子女无财产分割权
离婚时,法律上的财产分割,仅仅是男女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界定与分割,子女无主张分割父母财产的权利,当然父母自愿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问题上,原则上来说,法院是尊重父母双方意见,也考虑已满10周岁的子女意见,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综合父母双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具体情况,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标准进行判决。当然,法院所考虑的因素除了双方都认可的实施情况外,还是需要举证来证明对己方有力的事实存在,举证不了的,法院不予采信。所以,咨询侦探,或者委托侦探取证、指导取证,在离婚谈判或者离婚诉讼中也非常重要。
侦探社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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